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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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伤者送医后开溜算不算逃逸
法院认定:只要是逃避法律追究都算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叶长杉

  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王某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发生事故后逃逸,情节恶劣,依法应加重处罚,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王某听到判决结果,差一点一屁股瘫坐在地上,想想自己近3年的逃亡之旅,再“展望”一下将要开始的牢狱生涯,他发出了感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如果出事之后不逃跑,现在就没这么麻烦了。”

  无证驾驶撞人后在医院溜走
  这事儿还得从2003年7月12日说起。那天,王某驾驶着一辆轻便摩托车从温岭市横峰街道往城东街道方向行驶。因为刚刚做成了一笔数额不小的生意,王某一路上显得非常开心,不断地和后座的朋友聊着天。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的,谁也没有注意路况的变化。而其实,他们很快由马路开上了窄窄的村道。由于王某只顾着和朋友聊天,从远处看,王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一直在路上呈“S”形前进。
  约9点,随着“啊”的一声惨叫,王某发现自己已将一位正在路边搬运货物的工人撞倒,而此时摩托车也已在道路左侧了。
  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故,让王某慌了神:“这可怎么办好?这可怎么办好?”这时,路边的围观群众渐渐多了起来。再看看躺在地上的那名伤者,由于摩托车撞了其右腿,其倒地时又后脑着地,他头部和腿部有两处鲜红的血迹。
  不知是谁在人群里喊了一句:“不管怎么样,先送医院再说。”王某和朋友以及另外两名村民七手八脚地将伤者杨某送到了附近的石粘骨伤科医院。原以为在支付了1500元治疗费之后就可以万事大吉的王某没有想到,石粘骨伤科医院在经过简单检查之后,认为伤者的脑部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伤,医院根本没有能力开展进一步的抢救工作,必须转到其他医院进行抢救。
  与此同时,伤者的亲戚朋友、单位同事先后赶到了医院,小小的石粘骨伤科医院里聚拢来的人越来越多。就在这时,伤者杨某的老板陈彪(化名)找到了王某,表示医院里的事儿暂时已经不需要王某操心了,自己可以陪其到交警队处理事情。陈彪的话像雷电一样击中了王某的痛处,他思忖:“我没有驾照啊!如果到交警队去那还得了!绝对不能去,反正我也把他送到医院了,钱也付了,现在走应该会没事的。”王某一边这样安慰自己,一边向陈彪谎称想先上个厕所,趁人不备,王某竟然一溜烟地从医院后门跑了。

  伤者已经构成重伤
  交警经过对现场的勘查,认定在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要找王某处理时,却发现再也找不到他了。
  王某逃跑之后,虽然总是以“我把他送到了医院,我付了治疗费”这样的话来聊以自慰,但他自己也清楚,这次娄子算是捅大了,而自己这样一走了之从法律上来说更是罪加一等的行为,所以既然走了,就绝对不能再被人发现,否则后果将相当严重。
  王某抱着这样的想法,东躲西藏过了将近3年的逃亡生涯,甚至连家里的亲人都不知道王某到底躲到了什么地方。而王某的外逃对于伤者杨某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他的亲人告诉记者,杨某到温岭来打工收入本来就不高,出了事故之后更是把家里的一点积蓄全部消耗殆尽。他告诉记者,肇事者王某支付的那所谓的1500元治疗费其实在石粘骨伤科医院进行检查和简单包扎时就已经用完,后来产生的医疗费至今还没着落。
  伤者杨某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系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光是开颅手术费用就用了3万余元。杨某在治疗后经温岭市公安局活体检查,伤势已构成了重伤。

  是否属逃逸成庭审焦点
  2006年4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得到线索后,在辖区一宾馆内将王某擒获。5月10日,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5月24日,温岭检察院以此罪名向温岭法院提起公诉。
  温岭法院于6月1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王某辩解自己没有逃逸,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辩称,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车逃离现场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据此,王某肇事后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不应属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规定中可知,逃跑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这里没有对逃逸的时间和场所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方式的逃逸,只要是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上故意避开公安机关抓捕、侦查的,都构成逃逸。所以,王某虽将伤者送到了医院,但因害怕法律追究,既没有主动替伤者治疗,又没有报警,也没有投案自首,而是把伤者送到医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逃跑,并隐匿抗拒抓捕,其行为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逃逸的规定,构成逃逸。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温岭法院刑庭副庭长谢福明告诉记者,从审判实践来看,一般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比如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重伤的,如果肇事者不逃逸,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的,可以从轻量刑。但在本案中,肇事者王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外逃逸多时,这样的量刑对于他来说是合适的。